(2016)粤0103民初3156号马文臻、黄子欣、广州恒泽五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16)粤0103民初3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马文臻、黄子欣、广州恒泽五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6)粤0103民初3156号

马文臻、黄子欣、广州恒泽五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16)粤0103民初315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荔经字2012年12200-1号);2.被告马文臻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3.原告对抵押物广州市白云区松柏路松柏东街25号1004房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 被告马文臻负担本案受理费;5. 被告黄子欣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5.被告广州恒泽五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0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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